人社部對撤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建議的答復
人社部對撤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9〕37號
您提出的關于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加之,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很復雜。有的是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由于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有部分農民工因種種原因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還存在個別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即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直到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注銷。這對用人單位有失公平。為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關于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授權,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但由于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司法實踐中,為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妥善解決職業傷害問題,導致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江蘇、廣東等地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區別不同情況在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對超齡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保護如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勞動保護等進行了一定探索。我部也在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交換意見,擬對此問題加強裁審銜接。為了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盡可能避免裁審銜接不暢問題,我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明確,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齡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未明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此問題的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我部將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對已納入第三類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基本勞動標準”立法項目開展深入研究論證,積極推動盡早出臺《勞動基準法》,為難以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的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