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法或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或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才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用人單位要獲得損失賠償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日常管理中,用人單位要注意固定、收集相關證據。
員工違法或違約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主張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企業應當做好與下列事實相關證據的取得與保留工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企業遭受了損失以及損失大小:員工違約行為與企業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但在實務中,對于企業所遭受的損失以及損失大小往往比較難以舉證,鑒于此,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其他專項協議與員工明確約定下列事項:員工違法或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可能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種類,損失的計算方法與計算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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